- 苏州生活垃圾分类中的问题和思考
- 发布时间:2018-10-09 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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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和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如何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垃圾分类作为一种促进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的重要途径,被很多国家所采用,在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取得明显成效。我国垃圾分类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国内很多城市从2000年开始垃圾分类,苏州市也从2000年开始垃圾分类,通过创新垃圾分类模式,不断完善垃圾分类的政策法规体系、收运体系和终端处理体系,苏州生活垃圾分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生活垃圾分类涉及到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等多个环节,与大量的垃圾产生者有密切关系,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需要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的问题
(一)垃圾分类技术方法和评价体系不完善
目前国外的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和标准已经十分成熟,但由于我国不同城市的生活垃圾成份、性质、终端处置模式,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都不相同,很难直接将国外的先进垃圾分类方法应用到国内,国内城市之间也很难有可直接借鉴的经验。目前国内城市的垃圾分类也按照不同的标准在进行,如分成可回收和不可回收、有机物垃圾和无机垃圾、可燃垃圾和不可燃垃圾、干垃圾和湿垃圾等,名称复杂的垃圾分类体系给市民的投放造成了困扰。此外,由于国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定义、范畴和国外也有较大差距,一些国外的评价指标在国内的具体计算方法也不明确,各地摸索的评价指标也不尽相同,评价体系的不完善给各级管理部门对垃圾分类效果的评价造成了影响,也很难反映出我国城市和国外城市,以及我国不同城市之间生活垃圾分类水平的差距。
(二)政策法律法规有待健全
目前,我国虽然在一些法律条文中对垃圾分类做出了规定,但其立法原则、思想相对滞后,原则性规定多,实质性、可操作性的规定少,例如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都提到了生活垃圾的分类,但是对于具体分类方式、如何分类、不分类的处罚等没有明确规定,给管理部门的具体实施带来了一定难度。此外,缺乏全国性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影响了垃圾分类立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
(三)综合协调机制不完善
目前国内城市的垃圾分类多是由环卫部门在推动,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综合协调机制不完善。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贯穿于从源头分类、正确投放到分类收集、运输和最后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社会性和广泛性,涉及部门多,涉及人员杂,并且整个系统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末端环节。目前生活垃圾收集工作由街道、居委会、物业等有关部门负责,垃圾清运、处理工作由环卫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利用由商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由环保部门负责,医疗垃圾由环保和卫生部门负责。在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链条中,各部门职能尚未形成合力,环卫部门在推进垃圾分类过程中碰到相关单位、部门执行力不强的问题,市民也大多数都不了解,难以在垃圾分类上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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